Legal · Data Processing Agreement

個人資料處理委託告知書(DPA)

版本 v1.1 · 2026/05/23 生效

適用對象 / Disclaimer:本告知書供與 Tutorly 簽約之客戶補習班使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委託處理之法律關係作成。客戶於簽訂合作合約時,本告知書 視同合約附件,雙方均應遵守。本文件參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 28 條委託處理 條款架構,但具體適用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本文件不取代律師專業意見;客戶宜就特定行業 遵法需求另行尋求法律專業審閱。
TL;DR:客戶(補習班)是個資的蒐集者 / 控制者(Controller); Tutorly 是受託處理者(Processor)。學生與家長之資料權利始終屬於補習班, Tutorly 只在客戶授權的範圍與目的內代為處理。本告知書詳列雙方權義、安全措施、稽核權、 重大事故通報義務、終止後資料處理流程。
目次 1 定義與當事人 2 委託標的 3 處理範圍 4 期間與地點 5 處理者義務 6 控制者義務 7 再委託 8 安全維護 9 當事人權利 10 事故通報 11 稽核權 12 跨境傳輸 13 終止 14 責任 15 一般條款

1.定義與當事人

1.1 當事人

本告知書當事人為:

1.2 用詞定義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

— 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4 條

2.委託標的

控制者就其營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委託處理者以本服務之方式代為處理。本委託關係之 性質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所定之委託關係。處理者於本告知書與相關合作合約所 授權之範圍內處理該等個人資料,於法律適用範圍內,視同控制者。

3.委託處理之範圍

3.1 個人資料類別

類別內容
員工資料姓名、聯絡 email、電話、職稱、角色權限、登入紀錄、密碼雜湊值
學生資料學號、姓名、性別、學校、年級、家長聯絡資訊(由控制者決定是否輸入)
觀察 / 評量課堂出席、態度評分(1-6)、精神評分(1-6)、複選關鍵字、作業狀態、教師自由筆記、考試成績、革命型考試連勝紀錄
派生資料系統由上述資料自動產出之週報、AI 月報草稿、智慧提醒、月報編輯歷程、簽核紀錄
使用日誌登入時間、IP、操作軌跡、頁面瀏覽記錄(系統運維必要)

3.2 當事人類別

3.3 處理目的

處理者僅得於下列控制者所指示之目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

處理者不得為下列目的處理個人資料:對外行銷、出售予第三方、用於訓練 AI 模型、跨控制者分析(各控制者資料以資料庫 Row-Level Security 嚴格隔離)。

4.處理期間與地點

4.1 期間

本委託關係自雙方簽訂合作合約之日起,至合作關係依《服務條款》或合作合約終止後 30 日 (資料匯出緩衝期)止。

4.2 處理地點

核心資料庫位於 AWS 東京區域(ap-northeast-1),由 Supabase, Inc. 託管。應用程式 於 Vercel 東京邊緣節點(hnd1)運行。詳見隱私權政策第 5 條 與本告知書第 12 條。

5.處理者(Tutorly)義務

處理者承諾:

5.1 指示範圍

僅依控制者之合法書面指示(包含本告知書及合作合約)處理個人資料,不超出該等指示之 範圍。如處理者認為控制者之指示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令,應立即書面通知控制者並暫停執行。

5.2 保密義務

對員工(目前為一人開發者,未來如有增員時亦同)施以個資保密義務;人員離職或外包 終止時即時收回授權、撤銷帳號。

5.3 安全維護

採取本告知書第 8 條所列適當技術與組織措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及該法 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範。

5.4 協助控制者

協助控制者履行對當事人之答覆義務(查詢、更正、停止處理、刪除之請求),於受理請求 後 7 個工作日內回應控制者;協助控制者於必要時對主管機關報備或答覆。

5.5 不擅自再委託

不擅自將個人資料再委託予第三人,但本告知書第 7 條所列之第三方服務商(雲端基礎 設施服務商)經本告知書事前揭露,並視為已取得控制者之概括同意。新增之再委託者 將另行通知控制者。

5.6 重大事故通報

發現重大個資事故(疑似外洩、未經授權之存取、資料遺失等)時,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通知控制者,並提供事故概況、影響範圍、已採取與將採取之 補救措施。詳見第 10 條。

5.7 終止後處理

合作關係終止後,依第 13 條返還或刪除個人資料,並依控制者請求提供刪除證明。

— 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第 8 條、第 27 條

6.控制者(客戶補習班)義務

控制者確認並承諾:

7.再委託之第三方服務商(Sub-processors)

為提供本服務,處理者再委託下列服務商。控制者簽訂合作合約即視為同意該等再委託:

服務商用途處理個資?所在地備註
Supabase, Inc.資料庫、檔案儲存、認證是(主要儲存)AWS ap-northeast-1(日本)SOC 2 Type II / ISO 27001
Vercel, Inc.應用程式部署、CDN、邊緣節點暫時性處理hnd1(日本)SOC 2 Type II
OpenAI, LLCAI 月報草稿生成是(觀察與成績摘要)美國API 政策不用於訓練,30 日內自動刪除
GitHub, Inc.加密備份儲存(僅處理者持金鑰)是(全資料庫加密快照)美國AES-256-CBC + PBKDF2 加密,GitHub 無法解密

處理者新增或變更再委託者時,將於變更前合理期間以 email 通知控制者。控制者對新 再委託者有合理之異議權,並得於異議成立時依本告知書第 13 條終止合作。

8.安全維護措施(第 27 條 + 細則 12 條 11 項)

處理者已採取下列安全維護措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與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11 項要求:

細則 11 項Tutorly 對應措施
1. 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由開發者本人擔任個資保護管理者(DPO),持續投入維護資源
2. 界定個資範圍本告知書第 3 條已界定;系統 schema 設計遵守最小蒐集原則
3. 風險評估及管理每次重大功能變更前進行個資衝擊評估;每年複檢一次
4. 事故預防、通報、應變每日異地加密備份(321 原則);重大事故 72 小時內通知
5. 內部管理程序程式碼以版本控制管理;敏感金鑰以環境變數隔離,不入程式碼;production 操作須經人工確認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單一開發者操作 prod,完整操作日誌可追溯;新進人員須簽署保密同意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每次客戶上線前提供員工 onboarding;持續更新使用說明
8. 設備安全管理主機由 Supabase / Vercel 託管,均符 SOC 2、ISO 27001 標準
9. 資料安全稽核每次程式碼變更跑 E2E 自動測試 + 安全 regression check;每週效能壓測
10.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應用層紀錄登入、編輯軌跡(誰、何時、改了哪欄);資料庫保留異動 timestamp
11. 整體持續改善每年複檢本告知書、技術措施與第三方服務商安全水準

8.1 重點技術措施

9.當事人權利請求之協助

當事人(學生、家長或員工)對其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時: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原則上應先向控制者(補習班)提出。控制者收到請求後,如需要處理者協助 (例如自系統匯出 / 刪除特定資料),得於合理期間內通知處理者,處理者將於 7 個工作日 內提供必要協助。

員工本人對其個資之查詢與修正,可透過本服務內「個人檔案」頁面自行操作,毋庸經由 控制者。

— 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10 條至第 13 條

10.重大個資事故通報

10.1 處理者之通報義務

處理者發現任何足認為重大個資事故之情形時,應於知悉後72 小時內以 email 或其他可即時送達之方式通報控制者,內容應包含:

10.2 控制者之後續義務

控制者收到通報後,應依個資法第 12 條規定,於違反個資法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 竄改或其他侵害時,通知當事人。處理者將盡力協助控制者完成該等通知。

10.3 主管機關通報

如事故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等),由控制者依其 管控者地位執行,處理者協助提供必要資訊。

11.稽核權(Audit Right)

11.1 控制者之權利

控制者有權於合理通知後(預計 30 個工作日前),以下列方式核實處理者對本告知書義務 之履行:

11.2 稽核之限制

稽核應於正常營業時間進行,每年原則上不超過 1 次,但因重大事故所需者不在此限。 稽核費用由控制者負擔;但稽核發現處理者重大違反本告知書時,稽核費用由處理者負擔。

11.3 處理者之配合義務

處理者應於合理範圍內配合稽核,提供必要協助;但有保密理由(例如涉及他控制者之 資料、第三方商業機密)或基於安全考量者,得拒絕揭露該等特定內容,並提供替代之佐證 方式。

12.國際傳輸

本服務之運作涉及下列國際傳輸: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含但不限於教育部、國家發展 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如就特定國家發布國際傳輸限制命令,處理者將於命令生效 前合理期間內調整再委託架構或建議終止傳輸。

— 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

13.終止與資料返還 / 刪除

13.1 終止時點

本委託關係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終止:

13.2 終止後之處理

合作關係終止後,處理者依下列流程處理控制者之個人資料:

  1. 匯出期間:終止後 30 日內,控制者得申請匯出全部資料,以合理之 機器可讀格式(例如 CSV、JSON、SQL dump)提供
  2. 刪除執行:逾匯出期間或控制者主動聲明放棄匯出者,處理者執行刪除, 包含主資料庫、加密備份、Storage、第三方服務商之必要刪除請求
  3. 備份滾動:加密備份(每日新增、30 日滾動)依正常滾動週期自動覆蓋 與刪除
  4. 刪除證明:控制者請求時,處理者提供書面或電子刪除證明
  5. 法定保留:因法令強制保存者(如稅務憑證),依該法令規定期間保留

14.違反處理之責任

14.1 雙方各自負責

任一方違反本告知書約定致他方或當事人損害者,應就其可歸責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負協助他方履行法律義務之配合責任。

14.2 賠償上限

處理者對控制者之賠償責任,以《服務條款》第 8.2 條所訂之累計賠償上限為準,但因故意 或重大過失致控制者損害者不在此限。

14.3 法律強制責任

處理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對主管機關、當事人所負之直接法定責任 (例如行政罰、刑事責任),由處理者自負,不適用本條賠償上限。

— 法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第 29 條、第 41 條至第 50 條

15.一般條款

15.1 與其他文件之關係

本告知書為《服務條款》及雙方合作合約之一部,共同構成完整協議。如本告知書與 合作合約有衝突,以合作合約為準;與《服務條款》有衝突,以本告知書為準。

15.2 變更

本告知書之重大變更須以書面通知並經控制者同意。控制者於通知後 30 日內未表反對者, 視為同意。

15.3 準據法與管轄

本告知書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與執行;爭議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15.4 聯絡窗口

個資處理事項、稽核請求、事故通報之聯絡窗口:

關於合作合約:本告知書為通用版本。實際個資處理之具體權義(例如稽核 範圍、賠償上限、特定行業遵法要求)宜於雙方合作合約中另行細化。本告知書與該合約 有衝突者,以合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