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orly 服務條款
歡迎使用 Tutorly(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由獨立經營之個人開發者 (以下稱「我們」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為依本服務註冊之 補習班(以下稱「客戶」)。客戶於完成註冊或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 閱讀、理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雙方並以本條款及合作合約建立法律關係。
1.定義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本服務:Tutorly 提供之 SaaS 平台,包含 Web 應用程式、其下所有 模組(觀察記錄、考試成績、週報、月報、入班諮詢等)、文件、API 與相關服務。
- 客戶資料:客戶或其授權使用者於本服務內輸入、上傳、產生之 所有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學生個資、班級資料、觀察記錄、成績、月報文字、上傳檔案。
- 授權使用者:由客戶之執行長或經授權之管理者所建立並邀請之員工 帳號使用人,包含老師、助教、行政、主任、副總、執行長等。
- 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之個人資料。
- 服務期間:客戶開始訂閱本服務之日起,至訂閱關係依本條款終止之 日止之全部期間。
2.服務內容
2.1 模組範圍
本服務為補習班內部運營後台,模組包含但不限於:
- 學生課後觀察記錄(態度、精神、作業、考試成績、自由筆記)
- 週報、月報之自動生成、編輯、簽核、列印與下載
- 多角色權限管理(9 種角色 RLS 隔離)
- 跨部門 / 跨班學生資料整合與查閱
- 家長詢問之即時資料調閱
- 智慧提醒(本週未被觀察之學生等)
2.2 持續改進
本服務內容以當期實際上線之版本為準。我們保留新增、修改、暫停或停用個別功能之 權利。重大功能變動將於合理期間前以服務內公告或 email 通知客戶。
3.帳號授權與使用
3.1 註冊與身分
客戶須以真實、正確之資訊註冊。第一位完成註冊之使用者為該補習班之「執行長」角色, 後續員工帳號透過執行長或經授權之管理者於本服務內以邀請連結建立。
3.2 帳號責任
客戶應自負義務妥善保管登入帳號與密碼,並對其所有授權使用者於本服務內之行為負 完全責任。授權使用者於本服務內之操作行為,視同客戶本人之行為。客戶發現帳號被 盜用或未經授權之存取時,應立即通知我們。
3.3 使用限制
客戶不得:
- 逆向工程、反編譯、解構本服務之軟體
- 未經授權重製、修改、散布本服務之程式碼或介面元素
- 以本服務為基礎開發競爭性產品
- 對本服務進行壓力測試、安全掃描或滲透測試,除事前取得我們書面同意
- 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侵權或損及第三人權益之行為
- 規避本服務之計費、權限或安全機制
4.訂閱與費用
4.1 計費模式
本服務採月訂閱模式,具體費率、計費週期、付款條件由雙方於服務訂單或合作合約中 另行約定,並依客戶之分校規模、部門數、學生數等因素客製化。
4.2 付款義務
客戶應依雙方約定之期間與方式支付服務費。逾期未繳達合理期間者,我們得於合理通知 (預計 7 日)後暫停服務存取;暫停期間客戶資料仍依本條款保留,於補繳後即可回復 存取。
4.3 稅費
除另有約定外,所有報價未含營業稅及其他類似稅項;該等稅費由客戶另行支付, 或依稅務法規由我們代為扣繳。
4.4 退費
除雙方於服務訂單另有約定外(例如首單試行期之特殊條款),已繳之當期月費於客戶 主動終止時不予退還。因可歸責於我們之事由(例如服務當月可用性低於合理水準)致 客戶當期無法正常使用者,該期費用得依比例調整或抵充。
5.客戶資料
5.1 所有權
客戶資料之所有權與相關權利,自始即歸客戶所有。我們僅以受託處理者 身分為客戶處理該等資料,不就客戶資料主張任何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處分權。
5.2 處理規範
我們對客戶資料之處理範圍、目的、安全措施,依雙方所簽署之 《個資處理告知書》及《隱私權政策》規定執行。
5.3 服務終止後
服務終止後 30 天內,客戶得申請匯出全部資料(以合理之機器可讀格式提供,例如 CSV、JSON 或 SQL dump)。逾期未申請者,我們得於符合個資法保存義務之最短期間後 刪除客戶資料,並提供刪除證明予客戶請求時。
6.服務可用性與支援
6.1 可用性目標
我們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維持本服務於每自然月之可用率達合理水準。具體可用率 目標,如有,由雙方於服務訂單另行約定。
6.2 計畫性維護
我們將盡量於離峰時段(深夜或假日)進行計畫性維護,並於合理期間前(預計 24 小時) 以服務內公告或 email 通知客戶。緊急安全修補不在此限,但事後將補行通知。
6.3 支援
技術支援之回覆時限與服務水準,依雙方於服務訂單之約定。一般詢問請透過 首頁聯絡表單或服務內「問題回報」功能提出。
7.智慧財產權
7.1 我們的權利
本服務之軟體、原始碼、設計、商標(包含「Tutorly」名稱、識別、Logo)、文件、 技術 know-how 均為我們所有或經合法授權使用。本條款並未授權客戶取得上開資產之 任何智財權,僅授予客戶非排他、不可轉讓之服務使用權。
7.2 商標
「Tutorly」相關商標屬於我們(或經授權方)所有。客戶不得未經書面同意使用「Tutorly」 商標,但客戶於對外揭露「使用 Tutorly 服務」之事實時,得以一般描述性方式提及, 不構成商標權侵害。
7.3 反饋
客戶就本服務提供之回饋、建議或改進意見,客戶授權我們無償、不可撤回地使用於本 服務之改進與商業推廣,但不會公開揭示客戶之識別資訊,除事前取得同意。
8.擔保排除與責任限制
8.1 擔保排除
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服務以「現狀(as is)」與「現有 (as available)」提供。除法律強制規定外,我們不對下列事項作擔保:
- 本服務符合客戶之特定使用目的或商業需求
- AI 模型生成之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月報草稿、提醒文字)之絕對正確性、完整性或 無偏差性。客戶應審核後再對外發送
- 本服務不會發生中斷、錯誤、缺陷,或不受第三方惡意攻擊
- 所依賴之第三方服務(雲端 hosting、資料庫、LLM API 等)之持續可用
8.2 責任限制
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任一方對他方因本條款或本服務所致之間接、附隨、衍生 或懲罰性損害(包含但不限於營收損失、商譽損失、預期利益損失、資料喪失之衍生 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我們對客戶之累計賠償責任(無論基於違約、侵權或其他法律依據),以爭議發生前 十二(12)個月內客戶實際支付予我們之服務費總額為上限。
8.3 例外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方損害、違反個資法所致之法定責任、或法律強制不得限制之 責任,不適用前項限制。
9.不可抗力
任一方因下列事由致無法履行本條款義務者,於該事由存續期間不負違約責任,但應 儘速通知對方並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
- 天災(地震、颱風、洪水等)
- 戰爭、暴動、恐怖攻擊
- 政府命令、法令變更、傳染病管制措施
- 大範圍電力中斷、網路骨幹中斷
- 第三方雲端服務商(Vercel、Supabase、OpenAI、GitHub 等)之重大故障
- 勞動爭議(罷工、抗議致無法進入工作場所)
不可抗力事由持續達 30 日以上者,任一方得書面通知終止本條款,且互不負違約賠償 責任,但已產生之費用結算仍依本條款處理。
10.終止
10.1 客戶終止
客戶得隨時以書面(含 email)通知終止服務,於下一個結算期起生效。已繳之當期 月費除第 4.4 條另有約定外,不予退還。
10.2 我們終止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我們得於書面合理通知後立即或於指定期間後終止服務:
- 逾期未繳費達合理期間經催告仍不繳納
- 重大違反本條款且經通知後 30 日內未改正
- 從事違法、侵權或損害第三人權益之活動
- 客戶法人資格消滅、解散、停業或進入破產 / 重整程序
10.3 終止之效力
本條款終止後:
- 客戶與授權使用者之服務存取權即時終止
- 客戶資料依第 5.3 條處理
- 第 5、7、8、12、13 條依其性質應於終止後繼續有效之條款,仍持續拘束雙方
- 不影響任一方於終止前已生之權利義務
11.條款變更
本條款得依本服務發展、法令變動或營運需要而修訂。修訂後之版本將於本頁面公告。 重大變更(包含但不限於費用、責任、資料處理規範之實質變更)將於生效日 30 日前 以 email 或服務內公告通知客戶。客戶於變更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同意修訂 內容;不同意者得依第 10 條終止服務。
12.一般條款
12.1 通知
本條款下任何通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email:寄至雙方於合作合約或服務內登載之 email 地址
- 服務內公告:對客戶之一般通知,得以服務介面之公告方式為之
- 書面信函:寄至雙方於合作合約登載之地址
email 寄出 24 小時內視為送達,服務內公告於上線時視為送達,書面信函依 《民法》第 95 條規定生效。
12.2 轉讓
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條款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但因合併、 分割或全部營業轉讓而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12.3 部分無效
本條款任一條款經有管轄權之法院宣告無效、不可執行或違反強行法令時,該條款於 必要範圍內視為刪除,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12.4 完整協議
本條款連同《隱私權政策》、《個資處理告知書》、 及雙方另立之服務訂單 / 合作合約,構成雙方就本服務之完整協議,取代雙方先前任何 口頭或書面之約定。如本條款與服務訂單 / 合作合約有衝突者,以服務訂單 / 合作合約 為準。
12.5 棄權
任一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本條款之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棄權。任一方於任何 特定情形下棄權,不構成對其他類似情形之棄權。
12.6 雙方關係
雙方為獨立締約人。本條款不構成雙方間之合夥、代理、僱傭或共同事業關係。任一方 不得以他方名義對外為任何意思表示。
12.7 第三人權利
本條款僅生雙方之間權利義務,不創設任何第三人之獨立權利或請求權。
13.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13.1 準據法
本條款之解釋、效力與履行,均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13.2 爭議解決
雙方因本條款或本服務所生爭議,應先以善意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 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